關于有關于未成年的法律,關于未成年人的法律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2、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3、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時的年齡。
4、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5、 第四條 對于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時已經(jīng)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6、 相關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時已經(jīng)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7、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8、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行為,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
9、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shù)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
10、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
11、 第八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12、 第九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shù)額雖已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但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 ?。ㄒ唬┫涤置@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ǘ┰诠餐I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ㄈ┚哂衅渌p微情節(jié)的。
13、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
14、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處理。
15、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6、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7、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18、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時的年齡、是否初次、后的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
19、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20、 第十二條 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后均實施了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實施的行為的刑事責任。
21、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2、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3、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
24、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25、 第十四條 除刑法規(guī)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6、 如果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27、 對實施被指控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28、 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并處”沒收財產(chǎn)或者罰金的,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chǎn)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或者罰金的,一般不判處財產(chǎn)刑。
29、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jù)情節(jié),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shù)額。
30、但罰金的最低數(shù)額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幣。
31、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32、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宣告緩刑。
33、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ㄒ唬┏醮?; ?。ǘ┓e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ㄈ┚邆浔O(jiān)護、幫教條件。
34、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jù)其所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xiàn)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ㄈ╊A備、中止或者未遂; ?。ㄋ模┕餐袕姆浮⒚{從犯; ?。ㄎ澹┖笞允谆蛘哂辛⒐Ρ憩F(xiàn); ?。┢渌楣?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35、 第十八條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36、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
37、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假釋。
38、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jīng)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guī)定。
39、 第十九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chǎn)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
40、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41、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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