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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繶與包綖。
2、包繶(1033—1053),北宋名臣包拯長子,生母董氏,十九歲時娶淮陽崔氏為妻。
3、崔氏是當過三朝宰相的呂蒙正外孫女,因此包家與崔家算得上是門當戶對。
4、 包繶因父親包拯官居高位,自幼便受到特殊的蔭補,年紀很小的時候就獲得宋仁宗趙禎賜封為太長寺太祝,但還未上任便于婚后第二年病故。
5、崔氏傷心欲絕,誰知禍不單行,數(shù)年之后,五歲的兒子包文輔又夭折,崔氏與包公失去了唯一的長子和長孫,心如刀絞,但包公夫婦畢竟是開朗之人,不希望崔氏年紀輕輕便在家守節(jié),勸她再嫁,但崔氏執(zhí)意不從,公婆失去獨子已夠悲傷,自己再離開豈不叫老人家們更添一層痛苦。
6、便說:“公公是天下盡為仰慕之人,吾可代夫君奉養(yǎng)翁姑,心滿意足矣。
7、”此后崔氏在包家守節(jié)二十年,后來宋哲宗下旨加封她為永嘉郡君,嘉獎詔書為當時大文豪蘇軾所撰,收錄在《東坡全集?故樞密副使包拯男繶妻崔氏封永嘉郡君制》,堪為一段佳話。
8、包綬,幼名包綖,生于北宋仁宗嘉佑二年(西元1057年),卒于徽宗崇寧四年(西元1105年),享年四十七歲,北宋名臣包拯次子,生母是包公身旁侍妾媵孫氏,但未出世,生母孫氏便被包公打發(fā)回娘家,多虧大嫂崔氏知悉孫氏懷有身孕,便背著包公夫婦,私底下不斷派人送錢財衣物等到孫家,孫氏生下一名男孩,崔氏又偷偷將男孩抱養(yǎng)在自己房里,名為長嫂,實為養(yǎng)母,翌年,在包公六十歲大壽之際崔氏將還在襁褓之中的孩子送到包公面前,包公夫婦大喜,遂將此子取名包綖。
9、包公逝世時,包綬年僅5歲。
10、宋仁宗到包公府上祭奠包公時,憫之,遺表授公將仕郎、守太常寺太祝。
11、服除,加承奉郎,覃恩轉(zhuǎn)大理評事。
12、未幾,太夫人董氏逝世,又為之守孝。
13、服除,又加承事郎,初調(diào)官任濠州團練判官,公事郡守嚴毅,僚屬畏憚。
14、公下車奉公守法,倬有盛譽,守愛重之,遂不以勢位自居,凡議事必咨公而后決。
15、事有不可行,公則毅然面折,不茍從。
16、其有補于郡事,不可一二數(shù)。
17、秩滿解官,人稱廉潔,思惠愛,異口一辭。
18、再以覃恩轉(zhuǎn)宣義郎,賜緋魚,授少府監(jiān)丞。
19、公夙夜盡心,裁判有序,若素宦于朝者。
20、當涂巨公,剡書稱薦,不求自至。
21、咸曰:"名臣之后,得是舉,宜矣!"遷國子監(jiān)丞,公一提按,典籍遍舉。
22、復視公廚,飲食茍且,積弊為甚。
23、一日,發(fā)其事而正之,諸吏肅然,弊亦頓革。
24、磨勘轉(zhuǎn)宣德郎,移將作監(jiān)丞,營繕事,伙而領(lǐng)之,以勤濟應期辦事,為當時稱。
25、旋除通判瀛州,以家貧累重,丐免其行。
26、復以通直郎授少府監(jiān)丞,視事不異前日。
27、年余,丁所生母孫氏太室憂,公歸鄉(xiāng)居喪,杜門誨子弟,家雖貧而無一毫有干于鄉(xiāng)里,至有未嘗識公之面目者。
28、服除,授通判汝州,磨勘轉(zhuǎn)奉議郎。
29、加武騎尉,又以覃恩轉(zhuǎn)承議郎。
30、方位汝陽,寇賊為民害,公視事未幾,聞公之清德,往往皆化而為良民,是必有以服人者。
31、汝人正以得公為幸,歲余,受代,州人扶老攜幼,爭先出郊而餞之,且拜而言曰:"請公善歸,臺閣今待公矣!"逮至闕下,監(jiān)進奏院,磨勘轉(zhuǎn)朝奉郎,加云騎尉,復出通判潭州。
32、舟而行,距黃州十余里,感疾逾旬,寢車怡然而逝,時崇寧四年十一月初七日也。
33、公既終,發(fā)遺篋,誥軸著述外,曾無毫發(fā)所積為后日計者,益知公生平清苦守節(jié),廉白是務,遺外聲利,罕有倫比。
34、孝肅以清白勁正光于青史,公可謂能克家者。
35、孝肅之風,至于公而益熾也。
36、公有寡嫂崔氏,素以節(jié)義聞,公以母禮事之。
37、及其亡也,不遠千里,助成喪事。
38、崔氏有子,相與義居,至于終無異意。
39、公初娶職方員外郎張公田之女,縣封南陽,再娶故相太師潞國公之女文氏,縣封蓬萊,皆先公而卒。
40、公兩娶貴家,視榮耀如蚊虻過目。
41、嘗率文氏,受上清法,灑然有方外趣。
42、甫自童稚,御事有法。
43、不喜茍佞,取友必端。
44、博極群書,罔不通悟。
45、壯年遠仕,蔚有能聲。
46、所至民愛,所去民思。
47、歷官數(shù)任,卒乎位卑而不獲騁,議者為公起淹回之嘆,而公以命自處,蓋恬然也,公享年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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