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關于國際公約中將版權保護的定義設定為版權法,國際公約中將版權保護的定義設定為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
關于國際公約中將版權保護的定義設定為版權法,國際公約中將版權保護的定義設定為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伯爾尼公約》,1886年訂立,保護著作權方面影響最大的國際公約,標志著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1971年修改。
2、保護客體范圍:“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
3、計算機軟件屬于文學藝術作品的一種。
4、二、1955年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達三、1994年底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10條:計算機程序,無論是源代碼還是目標代碼均應根據1971《伯爾尼公約》的規(guī)定作為文字作品作而受到保護。
5、2、數據匯編或其他資料,無論機器可讀還是其他形式,只要由于對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chuàng)作,即應作為智力創(chuàng)作加以保護。
6、該保護不得延伸至數據或資料本身,并不得損害存在于數據或資料本身的任何版權。
7、這一規(guī)定計算機程序將作為文字作品保護意味著伯爾尼公約中所有關于文字作品的規(guī)定都將適用于計算機程序。
8、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保護表達。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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