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法違約金30%的規(guī)定,合同法違約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可以理解為違約金不得高于損失的130%。
2、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打比方說就是甲乙兩人訂立的合同,因甲的違約給乙造成了100萬的損失,乙只能向甲索要130萬的違約金,如果超過130萬,甲方可以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以“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向法院起訴。
3、合同法對于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規(guī)定如下: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jīng)濟損失。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5、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2、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7、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8、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9、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10、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11、《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12、”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于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13、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屬于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
14、但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于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15、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該條款規(guī)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
16、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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